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4286344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3月21日我局接到举报,投诉人称在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楼1层-负2层的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购买了由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爆果汽牌苹果味饮料3瓶已超过保质期,并提供其购买的过期食品及购物小票进行举证,我执法人员经过认真核查,并提取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相关销售记录,且于2015年4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此违法事实成立,另查,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爆果汽牌苹果味饮料, 产品规格:480毫升/瓶,货号:690101011964,生产日期:2014年3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进货价格为3元/瓶,销售价格:3.50元/瓶,缴纳税款0.26元,实际违法所得为1.24元,违法货值金额10.5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事人用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架还用于销售其他物品,属于非专属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