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30029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曙光花园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曙光花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6473309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7月17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投诉人称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曙光花园店购买了由北京金盛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盛福主食刀切馒头1袋(6个/袋),购买后发现无食品生产标签,并提供其购买的无标签食品及购物小票进行举证。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认真核查,并提取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曙光花园店相关销售记录。且于2015年7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确认此违法事实成立。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食品金盛福主食刀切馒头共进货60袋(6个/袋),进货价格为3.6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违法经营所获得利润1.4元,缴纳税款0.24元,违法所得1.1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当事人用于销售无标签食品的货架还用于销售其他食品。属于非专属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