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2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出售的“君豪牌黄山贡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品正在常温条件下,摆放在开架式货架上进行销售,该店销售的50克/袋“君豪牌黄山贡菊”标签标注的贮存条件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359-2006》标注的要求。我局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经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的负责人为安士杰,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二街村金花商业大厦地上1.2.3层,执法人员当场对货架上的5袋“君豪牌黄山贡菊”进行扣押。进一步核实,该单位共销售了“君豪牌黄山贡菊”10袋,共计178元,净收入43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