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3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梁学军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8月10日接到12331下转的举报,投诉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所销售的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包装上标注的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8672的规定。2015年8月11日,我局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在销售情况。2015年8月12日,举报人向我局提供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所销售的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包装上标注蛋白质含量为5.6g的所购实物照片及购物小票。当事人对上述实物照片及购物小票予以认可。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8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北京京克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店所经营的尚德宁夏枸杞依据国家标准GB /T18672-2014《枸杞》4.2规定蛋白质每100g理化指标应大于等于10g,西单店所经营的宁夏枸杞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情况属实。当事人所销售的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是北京尚德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北珍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产品的所有包装物料由北京尚德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提供,由北京福派食品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该产品。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4月27日,当事人共购进40袋,进货单价为9.60元/袋,进货价格合计384元。销售39袋,其中丢失一袋。其中销售单价为12.95元的共销售24袋,销售金额310.80元,销售单价为9.90元的共销售15袋,销售金额148.50元。总销售金额为459.30元。缴纳税款8.67元。实际销售收入66.63元(销售金额459.30元-实际进货金额384元-税款8.6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1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