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0818号
案件名称:北京白水泉水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白水泉水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左家庄食药所日常监督时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源里北小街5号的北京白水泉水店存在食品流通证过期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5年8月18日北京沙漠泉桶装水经营部负责人李建军接受我局询问调查。调查中,李建军承认该单位自2015年8月1日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根据李建军提交的从2015年8月1日到检查之日的销售单,核定北京白水泉水店食品流通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7元;销售商品的成本为380元,故核定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7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