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5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62227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我局接到举报人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销售的精益腐竹(生产厂商:河北精益食品有限公司)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经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属实。该批次精益腐竹是从天津鼎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货,一共进5袋,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精益腐竹5袋,销售价格为8.9元,进货价格为10元,违法所得0元,未纳税,没有专门用于经营该精益腐竹的工具,设备和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