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19号
案件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店销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案件
当事人名称: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2591248-0
法定代表人:李鹤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2日我局接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23日对北京市东城区国瑞城中区西部地下商场的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崇文门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零售的净含量为:750克/盒和500克/盒“新家园”牌 “猴头馍”,该食品外包装上标示了“无蔗糖”字样,在该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糖”的含量,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2条“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强制性规定。经查:当事人的上级乐天超市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1日与经销商北京正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合同,于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以65元/盒的价格购进净含量:500克/盒新家园牌“猴头馍”12盒,购进金额:780元;以零售标价78元/盒,销售12盒,零售金额:936元;毛利:156元,获利:133.33元,缴纳税金:22.67元;以115元/盒的价格购进净含量:750克/盒新家园牌“猴头馍”8盒,购进金额:920元;以零售标价138元/盒,销售7盒,丢失1盒,零售金额:966元;毛利:161元,获利:137.60元,缴纳税金:23.39元;上述两种净含量的新家园牌“猴头馍”违法所得共计:270.93元,总的货值金额是:2040元。所购进食品除丢失1盒外全部售出,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