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东直门店经营零售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东直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167717-5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10月11日接公民投诉举报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富士中心地下一层的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东直门店经营的净含量为:109克/瓶自然之宝水果小麦胚芽复合提取物软胶囊,标签上的配料表中标示了“蜂蜡”成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蜂蜡的功能为被膜剂,允许使用范围是糖果、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的规定;净含量为:24克/瓶、净含量为:7.8克/瓶自然之宝辅酶Q10软胶囊,标签上的配料表中标示了 “辅酶Q10”成分,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第二条:“辅酶Q10与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配伍时,应当提供充足的配伍依据、文献依据、研究资料、实验数据以及辅酶Q10与其他原料不会发生化学反应的有关资料。除食品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外,辅酶Q10不得与其他原料配伍”的规定。另查:你东直门店与供应商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日签订了场内合作经营合同。并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10月11日期间,净含量为:109克/瓶的自然之宝水果小麦胚芽复合提取物软胶囊是以236.0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进货金额:472.12元;以319元/瓶的价格零售2瓶,零售金额:638元,获毛利:141.78元,以17%的增值税率缴纳税金:24.10元,获利:117.68元。净含量为:24克/瓶的自然之宝辅酶Q10软胶囊以221.2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进货金额:442.52元,以299元/瓶的价格零售2瓶,零售金额:598元,获毛利:132.89元,以17%的增值税率缴纳税金:22.59元,获利:110.30元。净含量为:7.8克/瓶的自然之宝辅酶Q10软胶囊以132.46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进货金额:264.92元,以179元/瓶的价格零售2瓶,零售金额:358元,获毛利:79.56元,以17%的增值税率缴纳税金:13.53元,获利:66.03元。所购进“自然之宝”净含量为:109克/瓶水果小麦胚芽复合提取物软胶囊和净含量为:24克/瓶、净含量为:7.8克/瓶的辅酶Q10软胶囊,共缴纳税金:60.22元;共获利:294.01元;总的货值金额是:1594元。上述食品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前已全部售出,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