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142号
案件名称:周志豪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志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于2014年9月16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后银子村门店挂有北京马驹桥金星隆商店匾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周志豪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