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3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单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单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12331下转举报,举报人称于2015年8月25日在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单店购买了4个“蜜加椰王”椰子,后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2015年9月7日,举报人将购买的4个“蜜加椰王”椰子及购物凭证交给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复印购物凭证进行留存,后将举报人购买的4个“蜜加椰王”椰子交还给举报人。201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31号西单大悦城B2-02、03、04的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西单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蜜加椰王”椰子,后经现场询问该单位店长高萌萌,确认该单位有销售过“蜜加椰王”椰子,但已经销售完。执法人员当即约谈该单位负责人及店长,并于2015年9月22日在对该单位负责人及店长行政约谈期间,让其查看举报人提供的“蜜加椰王”椰子的照片及购物凭证,该单位负责人及店长均确认举报人提供的4个“蜜加椰王”椰子为该单位销售,购物凭证也由该单位提供,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于2015年9月25日予以立案。2015年10月15日,经与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高萌萌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属实。调查发现当事人共采购1批次“蜜加椰王”椰子共计5个(保质期至2015年8月13日),均是从该单位总公司统一配送的。截至到2015年9月17日当事人销售了“蜜加椰王”椰子5个,其中有1个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有4个是超过保质期销售的。“蜜加椰王”椰子的进货价格14.19元/个,销售价格19.8元/个。未缴纳税款。因此,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为22.44元,涉案货值金额价值79.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