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612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销售的“天下无糖健康木糖120g、天下无糖脱变人生D-木糖200g、天下无糖中老年木糖130g、天下无糖糖友伴侣200g(上述四种食品生产日期均是2014年12月17日)”,上述四种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碳水化合物均标注为99.6克,而每100克能量标注为0千焦。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折算系数为17;上述四种食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蛋白质、脂肪、钠的NRV%均标注为“-%”。《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4.1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标准表C.2 含量声称的同义语中标准语“不含,无”的同义语为“零(0),没有,100 %不含,无, 0 % ”,而没有“-%”的标注方式。当事人自2015年03月24日至2015年08月06日,共购进“天下无糖健康木糖120g”20袋,销售14袋,退货13袋,其中7袋是赠品,进货价格14.30元/袋,销售价格17.90元/袋,违法所得50.40元。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08月06日,共购进“天下无糖脱变人生D-木糖200g”20袋,销售19袋,退货1袋,进货价格23.00元/袋,销售价格28.80元/袋,违法所得110.20元。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08月06日,共购进“天下无糖中老年木糖130g”20袋,销售19袋,退货1袋,进货价格15.00元/袋,销售价格18.80元/袋,违法所得72.20元,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08月06日,共购进“天下无糖糖友伴侣200 g”20袋,销售19袋,退货1袋,进货价格23.00元/袋,销售价格28.80元/袋,违法所得110.20元,当事人销售的“天下无糖木糖120g、天下无糖脱变人生D-木糖200g、天下无糖中老年木糖130g、天下无糖糖友伴侣200 g(上述四种食品生产日期均是2014年12月17日)”的货值金额共计1702.20元,违法所得34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