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000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金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金鹏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建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当事人北京市金鹏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金鹏萨琪玛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中“膨松剂”未标明其通用名称。2015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金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举报属实。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7月20日从北京嘉鹏瑞祥食品商贸中心以单价1.50元的价格购进萨琪玛300块,以单价2.50元的价格销售给北京东方盛泽双龙顺超市有限公司50块,销售给张家口朝阳超市250块。该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标示为:膨松剂,未标明通用名称。至立案之日,当事人已无库存,违法所得300.00元,货值金额7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相关证据: 举报材料附产品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供货方相关资质复印件、销售单据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