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妆罚〔2015〕148号
案件名称:李博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李博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9日,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移交的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半壁店新村小区262号楼2单元2111室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地址系一家经营化妆品的淘宝网店,经营者姓名为李博,身份证号14273219831002041X,所经营淘宝网店名称为“美直TB婕斯联盟团队”,通过现场检查,发现标示香港婕斯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赋活肌因美体霜(150ml)29瓶、赋活青春精华露(15ml)64瓶、赋活肌因修护霜(30ml)46瓶、赋活肌因洁颜露(90ml)54瓶以及Jeunesse Global Sdn.Bhd.生产的daily moisturizing complex(30ml)98瓶,共计五种化妆品。经调查,该网店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该网店名为“美直TB婕斯联盟团队”,经营者李博于2014年10月份开始销售上述五种化妆品。其中,赋活肌因美体霜(150ml)、赋活青春精华露(15ml)、赋活肌因修护霜(30ml)和赋活肌因洁颜露(90ml)这四种产品都是其从香港婕斯环球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订购,daily moisturizing complex(30ml)是其从名称为“婕斯香港”的网店购买。后经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中心查询,李博通过淘宝网店“美直TB婕斯联盟团队”所销售的五种进口化妆品中,赋活肌因美体霜(150ml)、赋活肌因修护霜(30ml)和赋活肌因洁颜露(90ml)取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批准文号分别国妆备进字J20137249、国妆备进字J20137219和国妆备进字J20138076,其余两种进口化妆品赋活青春精华露(15ml)和daily moisturizing complex(30ml)未显示取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两种进口化妆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李博供述赋活青春精华露(15ml)195元/瓶,daily moisturizing complex(30ml)105元/瓶,但均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通过现场在电脑中提取经营者李博销售“婕斯系列化妆品” excel表格查明,从2014年10月至今销售李博通过淘宝网店“美直TB婕斯联盟团队” 销售未取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进口化妆品的销售情况如下:赋活青春精华露(15ml)销售数量为77瓶,daily moisturizing complex(30ml)销售数量为15瓶;销售价格为:赋活青春精华露(15ml)为378.00元/瓶,daily moisturizing complex(30ml)为215.00元/瓶。李博违法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违法所得为3233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