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4-005号
案件名称:青海福来喜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青海福来喜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朱军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0月从上级公司配送由青海福来喜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海金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商标为“福来喜得”品牌,生产日期分别为2013年11月7日和2014年8月18日的“亚麻籽营养油纯正” (每瓶500ml)、“亚麻籽营养油+维生素E” (每瓶500ml)各51瓶,并分别以每瓶168元和240元价格进行销售。我局根据消费者举报,于2015年2月9日在现场对其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两种亚麻籽油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按GB28050-2011的要求标注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至2015年2月9日我局立案时,当事人进货共售出“亚麻籽营养油纯正”(每瓶500ml)20瓶,“亚麻籽营养油+维生素E” (每瓶500ml)9瓶,违法所得5520元,货值金额208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九)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