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136号
案件名称:朱成(北京五丰万达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朱成(北京五丰万达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087815
法定代表人:朱成
主要违法事实:朱成(北京五丰万达超市),案发时间:2015年8月10日,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503号,重要证据:1、2015年8月11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2015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503号北京五丰万达超市内向负责人朱成示证后进行了执法检查。该超市经营过期天禧牌掉炉花生(蒜香味),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以上食品还有9袋未销售完。没有新进同批次的食物。检查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请示主管领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