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90号
案件名称: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八分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八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羽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一号北京顺天府商贸有限公司第八分店经营的鲜肉摊位进行专项抽检。2015年6月26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61904-01)显示牛肉水分检测值为78,2%,标准值为≤7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及GB18394-2001的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6月17日从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南寺头村采购的同批次牛肉50公斤,采购价格为70元/公斤,当日将采购的50公斤牛肉已全部售出,其中包括用于抽检的1公斤牛肉,销售价格为80元/公斤。未缴税,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为4000元。上述违法经营的牛肉并无专用工具。你单位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