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妆罚〔2015〕1001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嘉玲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小包装未注明有效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深层海洋水保湿面膜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嘉玲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丁晨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9日我局接市局[电]z20150060061,201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11号一层1031室的北京嘉玲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经营的嘉玲深层海洋水保湿面膜1292盒,包装盒上标示的生产日期(LOT)是20150114,有效期限(ZXP)是20180118,规格是净含量:26mlx6片,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882,卫生许可证:(2010)卫妆准字06-XK-0018号,生产企业: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销商:北京嘉玲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盒内小包装上标示20150119。经进一步调查,上述产品是该单位于于2014年12月15日与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定了商品生产订制单;于2015年2月5日从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深层海洋水保湿面膜3200盒,规格:26mlx6片;于2015年6月12日之前经网络销售出1908盒,价格258元/盒,剩余库存深层海洋水保湿面膜1292盒。上述产品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LOT)是20150114,有效期限(ZXP)是20180118,盒内小包装标示是生产日期20150119,盒内小包装未标示有效期限。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5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