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102号
案件名称:宋秀花(北京东银通宝食品店)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宋秀花(北京东银通宝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秀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2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40号的北京东银通宝食品店,对当事人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抽验。2015年8月17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121500001701,样品名为大面筋卫龙(调味面制品)的样品经抽查检验,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检出,不符合相关规定。2015年9月2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大面筋卫龙(调味面制品)是2015年7月中旬进货,进货1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20元。自2015年7月22日监督抽验至当事人被告知抽验样品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未对大面筋卫龙(调味面制品)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剩余大面筋卫龙(调味面制品)当事人已经自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