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L-10号
案件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黄村东分公司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有限公司黄村东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855218-9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标称为杭州赵氏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商标未标示、100克/盒规格、2014年03月22日批次的龙井茶,标称福建省安溪县南洋茶厂生产的、商标未标示、250g/袋规格、2013/12/28批次的安溪铁观音,经北京远东正大商品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26日以20元/盒的价格从大连茗福茶叶有限公司购进标称杭州赵氏茶叶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商标未标示、100克/盒规格、2014年03月22日批次的龙井茶6盒,以3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228元,货值金额是228元,获利108元;于2014年2月28日以12元/袋的价格从大连茗福茶叶有限公司购进标称福建省安溪县南洋茶厂生产的、商标未标示、250g/袋规格、2013/12/28批次的安溪铁观音4袋,以25元/袋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100元,货值金额是100元,获利52元。总之以上2种检测不合格食品的总销售金额是328元,总货值金额是328元,总获利16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2种不合格食品均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