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357号
案件名称:郭广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广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郭广鹏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0日至5月22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绿丰路临7号2号院内2门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见有待售食品:统一冰糖雪梨500ml/瓶,38瓶,1.9元/瓶;统一冰红茶500ml/瓶,22瓶,1.9元/瓶;统一冰绿茶500ml/瓶,35瓶,1.9元/瓶;怡宝矿泉水555ml/瓶,58瓶,0.9元/瓶。价值为人民币233元。依据经营者提供采购收据及销售记录各1份(见采购收据、销售记录)核算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3元,货值金额共计25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