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5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经营腐败变质的罐头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62227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9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电话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销售的芝麻官黄桃罐头(500g)腐败变质,有质量问题。经查,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承认出现此问题属进货和检查把关不严所致。该批次罐头从保定市佳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一共进12个,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发现腐败变质的罐头2个,进货单价15.09元,售出单价17.3元,违法所得4.42元,未纳税,没有专门用于经营该罐头的工具,设备和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