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4 〕280 号
案件名称:销售不合格食品
当事人名称:宋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宇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8月6日,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对北京久志顺远食品店进行抽样检测后,于2014年 9 月 18 日将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出具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当事人对检测报告未提出异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