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当食罚【2015】160027号
案件名称:陈淑凤(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文永商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名称:陈淑凤(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文永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对陈淑凤(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文永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