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市百利商业有限公司世纪城旺市百利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231680-5
法定代表人:郎丽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4日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现场制作的炸虾片食品,当事人没有取得现场制售油炸类主食的食品流通许可,当事人现场制售炸虾片食品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再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4日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散装五香花生,并在现场向消费者明示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31日,保质期1个月,当事人销售的散装五香花生已经超出保质期限,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又查,当事人于2015年3月1日开始经营现场制作的炸虾片食品,共制作了2千克,销售价格为每千克30元,成本价是每千克19.23元。当事人销售炸虾片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0元,实际销售金额25.64元,所得利润是9.2元,所得利润尚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9.2元。当事人销售超出保质期的五香花生重量为500克,销售价格为每500克20.3元,超出保质期的五香花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3元。当事人于检查当日将上述未售出的食品销毁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