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流通行罚〔2014〕S06-3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帆志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帆志扬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1年2月10日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欣宁街51-59号1层53号设立北京金帆志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1年6月16日,未经原行政许可机关许可,将公司经营地址搬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庄团金路11号。自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6月19日,当事人更改标签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房内剩余食品:规格为260g/瓶的“惠通下酒菜(香酥花生)”141瓶,规格为260g/瓶的“惠通下酒菜(香酥蚕豆)”132瓶,规格为380g/瓶的“惠通麻辣酱”45瓶,规格为380g/瓶的“惠通麻辣鲜”84瓶,规格为300g/瓶的“惠通开味菜”175瓶, 规格为300g/瓶的“惠通爽口菜”8瓶, 规格为300g/瓶的“惠通黄花什锦”89瓶, 规格为300g/瓶的“惠通笋丁什锦”134瓶, 规格为300g/瓶的“惠通下饭菜”30瓶,规格为280g/瓶的“惠通飘香菜”89瓶,规格为190g/瓶的“惠通五香牛肉酱”60瓶,规格为200g/瓶的“惠通油辣椒”14瓶,货值金额总计5784.06元。以上产品均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生产日期标签均已被清除,无法确定其准确生产日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