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40号
案件名称:王振萍未建立采购和销售生产经营记录、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保存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王振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464263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2015年4月30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董婷(证件号:57040161)、杨国才(证件号:57040160)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8号的北京博雅腾新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采购和销售生产经营记录、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2015年5月5日对其进行复查,当事人未能按时按规定整改,执法人员对其下达第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其立案处理。2015年5月21日,对其再次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5条第1款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1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