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26号
案件名称:陈钧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钧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钧霞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1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甲3号西侧平房你出资经营的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农夫山泉天然饮用水”等(共12种,107瓶,货值400元)饮料,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详见查扣物品清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你从2015年7月15日开始对外营业,你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因家庭自用和经营没有分开,无专用工具;且未留票据、未建账目。截至2015年8月10日止,你购进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销售收入为3000元,扣除成本 2000元,共取得违法所得1000元。2015年8月17日经复查,你已停止违法经营食品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