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4)77号
案件名称:郭青华(北京市郭青华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郭青华(北京市郭青华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青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9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批转的投诉举报,反映顺义区木林镇唐指山村西南门街道的一超市销售的双汇汇享来蒸煮淀粉肠存在过期现象。2014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白海深、李建洲赴举报地点核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实际为郭青华经营的北京市郭青华商店,该店内的“双汇”牌汇享来蒸煮淀粉肠7根已过期(生产日期2012年9月14日,保质期6个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