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75号
案件名称:王翠平(北京晓彤昊天熟食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翠平(北京晓彤昊天熟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中发现了当事人用于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包括4袋猪肘子、4袋鸡翅、1袋鸡爪子、6袋猪脆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猪肘子的进价为9.5元/袋,售价为10元/袋;鸡翅和鸡爪子的进价为8.5元/袋,售价为9元/袋;猪脆骨的进价为6元/袋,售价为6.5元/袋。上述食品均未售出,违法所得为0.00元,货值金额为12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