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50017号
案件名称:张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5区52号检查时发现张杰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销售桶装水活动。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5月16日期间共进货采购领先桶装水966桶,采购价格为4元/桶。销售领先桶装水966桶,销售价格为10元/桶。现场未发现剩余桶装水,未纳税,违法所得为5796元,货值金额为96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