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1447号
案件名称:芳香假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芳香假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3680768
法定代表人:姚俞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8日我局接到举报芳香假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芳香假日情趣美胸按摩油”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号问题的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9日赴涉案商家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所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该商家提供涉案商品销售记录及该产品检验报告备查。2015年9月22日,该商家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材料。经查截止至2015年8月27,该商家共销售涉案产品“芳香假日情趣美胸按摩油”19单(20瓶)销售收入共计2072.90元,违法所得为2072.90元。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72.90元;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4145.80元。(以上1、2项合计6218.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 第1款 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46条 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