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80789号
案件名称:吕永正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吕永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永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南里17楼19楼(燕丰商场)、吕永正经营的“北京永正栗微海鲜店”销售的海蜇头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该单位2015年4月12日由北京福清顺江水产经营部购进的海蜇头1kg。2015年7月7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发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AS4BOA62533823),海蜇头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的检测结果是820mg/kg(限量≤100 mg/kg);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测,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