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2-3号
案件名称: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那迁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顾客于2015年3月22日在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购买的预包装食品大馅豆包中混有卷烟过滤嘴。2015年4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单位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对投诉人提供的被举报食品以及被举报单位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进行了检查。经查,被投诉食品为预包装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生产日期:2015年3月21日,保质期:一、三季度3天,二、四季度2天,生产厂家:北京市海乐达食品有限公司通州第一分公司),被投诉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中混有异物卷烟过滤嘴。店方承认被投诉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为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3月22日销售的食品。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经营混有异物卷烟过滤嘴的预包装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经查,与被投诉食品同批次的“海达”牌大馅豆包均已售出。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无专用于经营预包装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的工具设备。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不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3日予以立案。2015年4月8日,经与该单位经理尹璐进一步调查核实,北京义利食品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老墙根街店经营混有异物卷烟过滤嘴的预包装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的情况属实。经调查,被投诉食品“海达”牌大馅豆包进货价为5.8元/袋,销售价为6.8元/袋,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为1元,货值金额为6.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