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10005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销售腐败变质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 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2015年8月9日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购买的一袋(118克/袋)五香味祖名素肉存在腐败变质问题。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承认其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于2015年7月31日,从北京喜康宝商贸有限公司共购进了118克/袋的五香味祖名素肉10箱,30袋/箱,共300袋。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共销售了118克/袋的五香味祖名素肉175袋,所售的175袋产品包含问题产品1袋,该产品进购价是9.85/袋,该袋问题产品当日为特价销售,销售价9.9元/袋,违法所得为0.05元,剩余的125袋(118克/袋)的五香味祖名素肉未发现包装袋有破损情况。相关证据: 主体资质、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笔录、进货票据、检测报告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