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9059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万民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芍药居分店未经许可从事经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民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芍药居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董瑞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4号东侧北京万民阳光大药房有限公司芍药居分店《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当事人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为2012年5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的情况下,于2015年05月04日至2015年05月12日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进价合计46.4元,销售额合计61.1元,所得14.7元,货值金额107.5元,不足一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