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29号
案件名称:王金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金珠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后半壁街48号北京天地自立农副产品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市场内A10号摊、当事人王金珠的销售货架上在售的9听“青岛”纯生啤酒(生产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净含量500ML,保质期365天,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9日)均超过标注的保质期。经调查核实,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青岛”纯生啤酒的情况属实。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该批次“青岛”纯生啤酒的销售活动中获取违法所得8.4元,且未缴纳税款。涉案货值金额114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