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11008号
案件名称:李春兰经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对北京市朝阳区顺源里2号楼东侧三源里菜市场中心035号摊位(李春兰)经营的牛肉、羊肉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07月03日,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羊肉的检验报告(NO:231500002791)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牛肉的检验报告(NO:231500002795)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现场检查及对当事人询问调查,被抽检批次的牛肉、羊肉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货值金额2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由于当事人经营的牛肉、羊肉经抽样检验后检出克伦特罗的行为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