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18食当罚〔2015)0901 号
案件名称:张艳双(北京市崔村骏杰商店) 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名称:张艳双(北京市崔村骏杰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张艳双(北京市崔村骏杰商店)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