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24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4533909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经营的散装食品小白杏杏核容器的标签上将食品名称打印为“银杏”,与实物不符,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与实际生产许可证编号不一致;散装食品琥珀核桃仁容器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实际生产许可证编号不一致。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以116元/kg的价格购进散装食品琥珀核桃仁20kg,于2014年11月30日以35元/kg的价格购进散装食品银杏(小白杏杏核)40kg,购进总金额为3720元。截止到2015年1月25日,当事人以139.6元/kg的价格销售了散装食品琥珀核桃仁1.1kg,剩余18.9kg;当事人以47.6元/kg的价格销售了散装食品银杏(小白杏杏核)11.5kg,剩余28.5kg。当事人于2015年1月25日将剩余涉案产品下架,并于2015年1月31日退回供货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1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