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1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十二店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十二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473151-9
法定代表人:傅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月7日当事人以52元每袋的价格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龙特产食品加工厂购进长白山鑫龙小黄蘑(生产日期20141209)50袋,截止至2015年1月24日将其以68元每袋的价格售出共29袋,以58元每袋的价格售出共21袋。长白山鑫龙小黄蘑营养成分表NRV%为小数不符合《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A.2的要求。同时,小黄蘑外包装制造商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龙食品加工厂,生产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鑫龙特产食品加工厂,长白山鑫龙小黄蘑生产商许可证制造商名称与商品标签制造商名称不一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