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02010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楚京鄂商贸中心第一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楚京鄂商贸中心第一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3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150907-BJS-044),报告做出当事人经营的山东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年6月27日1千克/罐装桃罐头中二氧化硫一项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判定当事人销售的山东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年6月27日1千克/罐装桃罐头质量不合格。接到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桃罐头。2015年11月9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武建伟、刘书章承办此案,至2015年11月17日调查终结。经查:2015年7月4日,当事人从山东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10箱(12瓶/箱),共计120瓶的桃罐头,就是山东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5年6月27日1千克/罐装桃罐头食品。截止到10月底,这批桃罐头以每瓶10元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桃罐头货值金额1200元,获利520元。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