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020017号
案件名称: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妫川双信商城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静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批次为2014年5月23日160g/袋装蓝莓果进行抽样检测。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做出当事人经营的天津市柳园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4年5月23日160g/袋装蓝莓果中苯甲酸一项不符合GB2760-2011的标准,判定当事人销售的160g/袋装蓝莓果不合格。接到该报告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160g/袋装蓝莓果。2015年1月9日该案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武建伟、刘书章承办此案,至2015年3月12日调查终结。经查:2014年8月11日当事人从北京蓝天胜业经贸有限公司购进40袋160g袋装蓝梅果,进货价6.3元/袋。截止到11月底,这批蓝莓果以每袋6.8元价格都已经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食品不单独缴税,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2元,共获违法所得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