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50019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经营篡改生产日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62227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日,我局接到举报人电话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销售的和田骏枣(生产厂商:沧州枣香村果食品有限公司)涂改食品生产日期。经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属实。该批次和田骏枣是从沧州枣香村果食品有限公司进货,一共10袋,至执法人员调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你单位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和田骏枣10袋,销售金额为680元,购进单价54.5元,销售单价68元,违法所得136元,未纳税,没有专门用于经营该和田骏枣的工具,设备和原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