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 〕50号
案件名称:孙洪静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孙洪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孙洪静在北京市昌平区燕平路燕平家园7号楼101室经营美容院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纯中药祛斑美白面膜” 100g/袋×2袋。当事人经营“纯中药祛斑美白面膜”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