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737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毕凯宇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2015年6月2日接到举报人举报后,于2015年6月3日,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店进行检查。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当事人从北京福派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进行销售,在商品包装上标注的蛋白质含量为5.6g。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期间,购进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279袋,销售279袋,进货金额2792.4元,销售金额3347.7元,进销差价555.5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