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0002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销售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950375-3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0日我局接举报,2015年3月17日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商场B2层部分商场(B2-018-065)的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城分公司经营销售的净含量为:250ml/瓶的台湾牛乳“香蕉、巧克力、哈密瓜、鸡蛋”四种口味饮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上述食品。经向你分公司调查了解上述四种口味的台湾牛乳饮料零售价为:8.60元/瓶,所剩食品已下架返厂整改;经向当事人调查了解其所经营零售的上述四种口味台湾牛乳饮料食品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分别标示为:香蕉味牛乳饮料标示的能量值为78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338千焦;巧克力味牛乳饮料标示的能量值为63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452千焦;哈密瓜味牛乳饮料标示的能量值为78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338千焦;鸡蛋味牛乳饮料标示的能量值为59千焦,经公式计算实际应标示248千焦;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属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强制性规定第“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的强制性规定。经查:当事人的上级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1日与经销商北京米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供销合同,你单位于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是以8元/瓶的价格购进净含量:250ml/瓶“香蕉、巧克力、哈密瓜、鸡蛋”四种口味台湾牛乳饮料各24瓶,共计:96瓶。上述四种口味台湾牛乳饮料全部以零售价8.60元/瓶的价格零售;香蕉味饮料售出16瓶,巧克力味饮料售出14瓶,哈密瓜味饮料售出18瓶,鸡蛋味饮料售出12瓶,共销售60瓶,销售金额:516元;上述四种口味饮料共缴纳税金:5.23元,非法获利共计:30.77元,剩余36瓶返厂整改,总的货值金额:825.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