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73号
案件名称:杨三垒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三垒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5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一层柜台进行检查,发现你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5日期间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散装熟食。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卤猪耳朵1.2千克、哈尔滨红肠3千克、酱肘子1.5千克、冰柜1个。经调查,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720元。因扣押食品易腐败变质,经你同意,当场实施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