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96号
案件名称:朱善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朱善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接群众举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甲2号院东侧的便民菜篮子进行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经营各类蔬菜,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经营活动的工具及食品原料:电子称1个,香菜50斤,红椒10斤,西兰花10斤,杏鲍菇5斤。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涉案工具及食品原料当场采取了扣押措施,因扣押的食品原料容易腐败变质,经你同意,已采取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并向你调查证实,你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2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你供述经营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为500元,所获利润未缴税,即你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元,现场发现的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的货值金额为2565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关门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