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09号
案件名称:乐桂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案
当事人名称:乐桂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乐桂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家湾镇食药所的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北关村西口801公交车大北关站旁的珠江便利超市,涉嫌无食品流通许可证违法经营食品,执法人员到达举报地点检查时,发现乐桂红经营的珠江便利超市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活动。经调查:乐桂红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4月27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大北关村西口801公交车大北关站旁经营的珠江便利超市货值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违法所得400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