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51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X062227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29日的预包装食品“吉百利特浓巧克力饼干条”标签中英文营养成分表数值不一致,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2015年6月6日至2014年6月23日期间曾经销售过上述被举报产品,并提供了该批次产品的进货台账。经查,上述产品包装上英文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Per100g)产品含量中能量(Energy)的数值标注为2103kJ;脂肪(Fat)的数值标注为24.8g;碳水化合物(Carbohydrate)的数值标注为62.7g;蛋白质(Protein)的数值标注为6.7g;钠(salt)的数值标注为0.5g。而中文成分表中每100g产品的含量中能量的数值标注为2117kJ;脂肪的数值标注为24.0g;碳水化合物的数值标注为65.8g;蛋白质的数值标注为6.5g;钠的数值标注为175m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2:“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使用中文。如同时使用外文标示的,其内容应当与中文相对应,外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食品7盒,进货价格为15.50元/盒;共销售7盒,销售价格为18.90元/盒。目前当事人已主动将该批次产品剩余产品下架并销毁,没有库存。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23.80元,货值金额为132.3元。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的食品与销售其他的合格产品使用的是共同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无法区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30


